最近二件兒童性侵害案件的判決,引起社會公論的一致韃伐,基於本能,好奇的去查了一下八八年的修法理由。簡單歸納一下,讓大家了解,方便大家批評:
1、刑法制定實施以來,刑法第221條第2項原本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也就是傳統法學理論認為,未滿十四歲的人,根本無法有性自主的決定權,因此不論是否有經過同意,都應視為妨害性自主而加以處罰。(以前通稱為強姦),但刑法當時(二十三年立法時)為了兼顧所謂「婦女名節」,所以當時妨害風化罪章裡面的罪,規定為「告訴乃論」罪。
2、於民國七十九年,司法院即提出刑法修正案,但沒什麼人去注意。直到八十八年間,因為色情氾濫,為了扼止色情,立法委員趙少康連署提案修正關於「告訴乃論」的規定,而將妨害風化罪改為「公訴罪」,此部分的修正,大部分都同意,但既然動了刑法,就引起很多立法委員來關注刑法的修正案,也就是刑法第一次的大修法。(修改妨害風化及酒駕)
3、在八十八年的時空背景裡,比較關注的是如何防止「雛妓」再繼續發生,避免再發生人口販賣的情形,有立法委員提案,對於十八歲以下的人,都視為強姦罪,但這部分沒有通過。而最終經過討論之後,認為應該區別手段的危害程度,而有不同的處罰,因此而是用強制的手段,且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之,則屬加重處罰。而對於那些經由「性交易」而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為性交者,則處比較輕的刑。也就是說,用強制手段的話,刑法221條為3年-10年,若是對未滿十四歲的人,則刑法222條為至少7年以上的罪。若非屬強制的手段,則為3年-10年。
4、由以上的比較可以知道,就刑法的法定刑裡面,若是依舊法,不管未滿十四歲的人是否同意,都是視為妨害性自主,但沒有加重處罰的規定。
5、在新規定的刑法裡面,221條與227條第1項的法定刑度是一樣的。也就是對於未滿十四歲人所為的妨害性自主行為的保護程度,並沒有減低。
6、刑法第222條,在八十八年修正以前,並沒有針對未滿十四歲的人要加重處罰,當時僅針對二人以上共同輪姦,處7年以上或無期徒刑。而修正後,對於未滿十四歲的人加重保護,也就是用「強制手段」對於「未滿十四歲人」的行為,立法者認為也要加重處罰,處至少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因此,是否要對「行為人」來作特別加重的處罰,就要看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是哪一種,如果已經屬於「強制」(法律用語為「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才要加重,而這樣的證明責任,在於檢察官。若檢察官沒有證明已經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法官就必需依法判決,當然不能判錯。
6、小小結論:
舊法:
a、強制手段+「十四歲以上」=5年以上(221條)
b、強制手段+「十四歲以下」=5年以上(221條)
c、「非強制手段」+「十四歲以下」=5年以上(221條)
新法:
a、「強制手段」+十四歲以上=221條,3-10年的罪。
b、「強制手段」+十四歲以下=222條,7年至無期徒刑的罪。
c、「非強制手段」+十四歲以下=227條,3-10年的罪。
而因為刑法第221條、222條、227條作不同的立法,來保護未滿十四歲的男女,因此再適用上,自然有區別「手段」的必要。而非如舊的刑法221條第2項之規定,一概視為 「違反意願之方法」。如果社會普遍認為對於未滿十四歲的人,不論是否同意,均應處以更重的刑,則只能透過立法者修法來解決囉。
所以強制手段是屬於用藥物或是脅迫嗎
可是現在很多人專找無法掙脫小孩子施暴
可以不用採到現的方法對孩子施暴
哀
修法又會拖
這下大家只能自保了
孩子都別離開眼前吧
(原作者於 2010-09-02 10:27:20 重新編輯過)
我覺得無論是新或者是舊法
完全沒有做到嚇阻在犯的作用
犯案者還是持續在犯
受害者年齡持續降低
台灣的法律在這方面 完完全全是廢話一堆
強姦 強暴 和其他罪行不一樣的地方是
這是有意識行為的 而且百分之99是不會因為被關後就自我反省而變好
他們只會一犯 再犯 又犯
其主因就是
刑法太輕 還有台灣社會還不是很注重婦女意識及感受
以目前刑法及一些法官質素來看
我個人認為是在幫助強姦 強暴犯持續犯案的推手
就是所謂的幫兇
整各系統 令人不恥
因此,是否要對「行為人」來作特別加重的處罰,就要看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是哪一種,如果已經屬於「強制」(法律用語為「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才要加重,而這樣的證明責任,在於檢察官。若檢察官沒有證明已經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法官就必需依法判決,當然不能判錯。
律師爸的意思是,有沒有違反被害人意願判定在於"檢察官"是嗎?
那六歲女童跟三歲女童案,是因為檢察官無法提出 違反被害人意願 的證據?
那我們在FB譴責法官是不是搞錯對象了?
應該要追問檢察官才對呀!!!?
采媽﹌○﹋
所以這種律法是相互矛盾的呀!!
如果檢察官無法提出有力證據或根本無證據,那就只能讓色狼逍遙法外?
又如你所說的,每位女生出門都一定要帶著錄音筆。
而且遇到事情還不能慌亂的趕快找出錄音筆............
脫身就來不及了,哪還能用這些東西蒐集證據?
這實在太荒謬了!!
性侵只是在那幾分鐘的時間而已,小孩脫困就有困難何況是為自己留證據?
如果被色狼發現錄音筆,惱羞成怒要殺害被害人呢?
有女兒的媽咪們,你們能一輩子陪在女兒身邊保護他嗎?
你們有辦法教14歲以下的女兒,怎麼使用錄音筆,為什麼要使用??
不要說14歲,六歲跟三歲要怎麼教!!!!!
如果社會普遍認為對於未滿十四歲的人,
不論是否同意,均應處以更重的刑,
則只能透過立法者修法來解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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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律師爸的熱心解說。
所以,
呼籲各位媽咪們趕快動用我們的力量,
打電話或寫信給妳選區的立法委員
表達我們對這類兒童性侵刑罰的看法.....
催促修法....
有做總比沒做好,
現在不做,何時才要做?
我在高雄,先去黃昭順立委那裡表達囉
若檢察官沒有證明已經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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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加害人要舉證, 沒有違反被害人意願呢?
正常情況下(非仙人跳), 有誰會隨身帶錄音筆或帶證人在身邊?!
每每想到這就是我們選出來的政府...就感到很心痛!!!
政府一直在摧生, 卻無法保證人民的人身安全(只保障了犯人的人權)
人民真的只能自求多福嗎? 那我們要政府何用?
我們是法制國家
法官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去裁判
若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結果
就是要修法
個人認為能對未滿14歲以下的少年/兒童侵害的人
心理上多少都有多問題
國外的研究也再再顯示
這類型的人
能透過刑法或醫療而改正行為的可能性很低
但再犯率極高
加上未滿14歲以下的少年/兒童表達能力有限
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甚至是沒有
所以... 應該是要嚴懲啦~~
甚至是出獄後仍要終生監控
大家一起來PUSH修法
比一直去批判法官來得有實益啦~~
我先說,對於法院這種見解我深感憤怒
其次,對於是否真的只能透過修法的問題來解決,我不這樣認為。
刑法221條在修法後應該重點是擺在是否有「違反意願」,而非強制手段。所以,只要是違反意願就應該落在221。而這樣三歲、六歲的孩子是否有「同意性交」的能力,這是可以透過社會學、心理學、幼兒教育等的研究來認定任何的性交行為對這樣的幼童都是「違反其意願」的。
而刑法227條所規範的對象應該是排除這樣的幼童,而是限縮到真的對「性交」有認識能力且有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
法律的解釋與事實的認定應該加入更多學科的分析與認定方法,而不是這樣單純地照字面來認定事實與涵攝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