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馨在此替老闆說聲謝謝有訂購的爸比及媽咪
但老闆收到很多爸比及媽咪的批評及存疑之心
沒有爸比及媽咪的鼓勵都是罵老闆雙重標準及服務態度很差
等等問題
沒有人體諒老闆的辛勞及將批發價賣給我們爸比及媽咪
所以老闆很傷心之餘
做下決定未收到貨的爸比及媽咪們
老闆要選擇性出貨...
不是有傳真訂購的爸比及媽咪都能收到貨
夢馨在此對各位爸比及媽咪們說聲對不起...
沒有替您們省下荷包..
沒想到網路上的好康分享造成老闆名譽及商譽的受損
真對老闆過意不去....
回應夢馨12/30的回應:
有被選擇性出貨的媽咪也許可以請教【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按「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民法第153條第一項、第154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換言之,當消費者傳送購買之意思表示時,契約就已成立,而後取得之訂單確認、付款確認等電子文件,都是契約成立之證明。買賣既然成立生效,業者就應依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