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 24 條: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
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
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告...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化妝品廣告之內容,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所用文字、圖畫與核准或備查文件不符者。
二、有傷風化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名稱、製法、效用或性能虛偽誇大者。
四、保證其效用或性能者。
五、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者。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不得登載宣播者。
第 20 條第2項規定:「經核准之化粧品廣告於登載、宣播時,應註明核准之字號。」
罰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30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
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
照。
依行政院衛生署97.11.17衛署藥字第0970045243號函釋):『...於網路刊登販售化妝品廣告,於內容中刊登「適用對象」或「使用說明」已涉及效能,則應依廣告論處。』
食品、化妝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除了不能宣稱以上的保健功效外,食品廣告或標示內容也不得有涉及醫藥效能的詞句,或涉及虛偽不實、誇張的詞句。
針對食品、化妝品、一歲以下奶粉...等廣告內容,衛生局承辦人員會依廣告內容及個案情況不同判斷是否約談、規勸和裁罰。
很抱歉~ ,BabyHome 是無法完全了解、掌握或干涉衛生單位的審查流程及裁罰方式。BabyHome 提醒會員應更加重視法令規範,確認討論區發言規則說明,我們也將加強相關機制及宣導,避免會員誤觸法令規範。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