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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柚子媽 2006-09-18 11:41:22 版主 790

這是我去年得知桃園發展中心剛好有開這一個講習.特別去參加的.

有些年輕的家長還不了解信託是什麼.所以我將自己去上課所做的筆記分享出來.

歡迎參考.並請己經了解的家長,一同參與討論.

特殊孩子並不能受保.不過父母可以趁自己還年輕無病痛之下,較容易取得便宜的保費及入保時.評估自己的能力.為未來事先規劃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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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講師:

我想每個身障兒家庭,大部份父母都有極大的愛心,孩子在你有能力去照顧時,是可以被照顧的很好的,最擔心的是父母百年之後,孩子的安置問題,尤其是需要家人照護的孩子,畢竟孩子活的比父母長久的機會比較大,而把希望寄望在手足上其實對手足是不公平的 目前的社會壓力都這麼大...又何能把這樣的責任託負在一般的手足呢?況且手足也會有自己的家庭要照顧,孩子要養..

再者過去的社會是養兒防老.現在的社會也是養兒妨老,怕孩子妨礙你們養老,跟你要錢..害你沒錢養老.

更有者.孩子只生一胎.而生下身障兒對下一胎更是戰戰竸競..或是不敢再生.那麼當你百年之後..那這個孩子該怎麼辦呢.資金夠你去安置他,讓他有個無憂的生活品質嗎.若有資金應交給誰才能放心呢.

台灣信託很早就實施了..但因為社會風氣的關係,很少人去關心這一塊.甚至不知有這種方法可以保障孩子.過去很多身障者家長,持著養一天是一天的觀念,到最後卻來不及為孩子做最妥善的安排.自89年信託法實施之後,使得信託在法制的觀念下..更有保障及完備.

◎身後身障兒信託是什麼?

所謂信託就是財產所有人也就是委託人,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指示其依約定方式管理、及使用信託財產,將財產收益或本金移轉給受益人,此時信託財產雖然名義上是屬於受託人所有,但事實上係與受託人之財產分開獨立,受託人只能依信託意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同時因信託財產此時名義上的所有人是受託人,並非委託人,故委託人之債權人不能對該財產為強制執行,再加上信託有法院之監督,委託人亦可指定信託監察人監督,對於受益人之保護可謂甚為週全,不用擔心該財產會被挪做他用,也不用擔心日後其他親人之反目爭產,我們認為可以建議給所有心智障礙者的家人參考。

信託的好處:

1.專款專用.保護被託人

2.不用擔心資產被挪用

3.有人監督

4.不用擔心受託者拿去償債

5.完全量身訂做(合約內容).較少爭議

信託的缺點:

1.當委託人身故.信託開始生效時.信託機構保管資金每年都會抽較高的保管費.目前每家銀行約是總受托資產的1%~2%.

2.若是財產信託.若依契約內容生效..則需要強制管理.資金不可任意做其他用途.而且委託人死亡.則受益人會被克高額的遺產稅.

可信託的資產之比較

1.保險金--因為受益人為自益.不會被克遺產稅.不會運用目前的資金.主要是身故後的受益保險金.

2.金錢.有價證卷及不動產等之信託--因為受益人為他益.會被克遺產稅.且若在世生效.則這筆資金無法靈活運用.

保險金之信託較佳,可依孩子未來的狀況.來增減保險金.而且信託之契約不限幾份保單.又不會被課遺產稅.又不用存錢給孩子.目前的資金,則可做其他規劃.如養老等..不失為一種為孩子留下資金很好的方式

保險金信託如何做

步驟:

1.審核妳家裡的保單..是否足夠給妳孩子未來的保證.(依他日後的生活品質),若不夠可加強

2.將保單及相關文件,到銀行(或信託機構)理財中心,談信託之事

3.銀行.委託人.保險員商談後,簽定信託契約

問:請問信託業務的機構是

答:有銀行及民間信託機構等,但銀行是較有保證的.因是信託.就算銀行倒了,因信託法的保證.它也不能動用這筆錢去償債.

問:請問信託的費用

答:簽定信託契約.目前台灣的銀行,不管幾年都是1500左右的價格,但它主要是在日後信託生效時每年的保管費用較高.目前每家銀行約抽是總受托資產的1%~2%.

問:那如果孩子在契約未生效之前往生的話.契約還會生效嗎

答:不會.契約就失效.

問:保險金信託.不限數量嗎..

答:無論幾份目前銀行約是1500,但若追加保單或更改契約內容.約需再繳200元左右的手續費而已.十分便宜

問:信託之保險金受益人可以寫順位嗎..

答:可以.依照您的需要來量身訂做契約內容

問:目前信託有沒有什麼糾紛的事件呢?或缺點

答:因信託不像保險有制式的契約,它是量身訂做的.而且受信託法保證.目前並沒有什麼缺點.唯一有爭議的也許是.投資型的信託..有可能有損失的風險.

註:每家銀行的收費不同.所以想知道的更詳細的人.可自行打給銀行詳問.

智障總會的網頁也有:信託操作手冊可以買.一本是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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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介紹:戴修鵬

現職:全球人壽業務經理

祐媽:社工介紹他此次來是擔任義工的無薪講習.並不是為了營利.

他己在伊甸擔任三年志工.而且在講習上對媽媽所提的遲緩兒保險理賠問題,也的確站在家長的角度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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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兒媽的分享:

柚子媽很認真研究信託, 各家銀行的方案應該也可比較一下

信託的確是比較安心的方式

至於現金的部份, 父母也可每年以贈與的方式贈與金錢給小孩, 據我所知每年每個小孩都有一百萬的免稅額.

如果早一點且長期做, 以後也可減少很多遺產稅

再補充一下

父親和母親每年都可以各自贈與每個子女一百萬的免稅額, 也就是說每個孩子每年都可以從雙親那裡共獲得兩百萬的贈與免稅額

(原作者於 2006-09-18 11:46:01 重新編輯過)

(原作者於 2006-09-18 11:54:03 重新編輯過)

於2006-09-18 13:23:57 補充發言
我剛有看一下 連有價證卷都可以信託.所以我想基金是可以的 不過只要一信託契約生效..資產是專款專用.生前絕不能動用.而且會被課稅. 所以寫契約時,要謹慎. 除了保險.其他應該會被徵大筆遺產稅.所以大家視有利的情況來信託是比較好的. 智總目前一直在推動..不清楚的我想可以打電話去智總問看看.
匿名
軒媽 2006-09-18 11:57:32 #1F
 

祐媽帶走囉!!

謝謝分享~

帶走了唷..

3q

三寶貓豆媽咪 ^++^
妮妮 貓豆媽 2006-09-18 12:42:44 #3F
 

謝謝! 回來再研究唷! 請問如是投資基金也能信託嗎?? 晚點再來研究唷! 感恩!祝安順~!豆媽留

Becky的媽
Becky媽 2006-09-18 12:52:20 #4F
 

雖然妳已經給過我一份了~~

但我還是要再謝謝妳..

謝謝~打包囉^^

匿名
柚子媽 2006-09-18 13:20:08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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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心智障礙者的財產信託制度

2005 / 5 / 23 (1 歲 1 個月)

我們為什麼推動信託制度的建立

~淺談心智障礙者的財產信託制度~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權益保障委員會經濟安全推動小組

一、前言

我國是一個私有財產制的國家,類似國家的國民必定會遇到財產管理的問題,相對的,國家部門的法令規定於是必須發展配套措施,就連市場部門也一定會看到協助財產或風險管理衍生出來的商機,而發展出適合所有當事人的相關產品。國內的社會心理研究指出,我國國民是相當注重以傳統人際關係來進行社會運作的,例如:到目前為止仍有許多的民間資金以跟會做為投資工具;很多人際衝突、糾紛的處理必須透過地方有名望的人出面處理;應該是行政部門處理的業務,國人也習慣向政治部門(議員服務處等)陳情。也就是說,國人的行為模式習慣,還是圍繞在家族的人際網落,而非由法令建構起來的法制社會。

對於私有財產的管理,一樣遇到上述的情形,對於不會管理自己財產的智障者,問題尤其嚴重。我們來看看幾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

胡媽媽是一位年邁的智障者家長,孩子屬於重度智障,為了在自己百年之後,孩子仍能得到良好的照顧品質,家長於是和照顧孩子的機構達成一項不成文的默契,也就是由家長捐贈兩百萬給基金會,基金會讓這位家長擔任一席董事,並承諾永遠照顧其孩子。不過一年之後,家長卻認為機構的服務品質不如預期,於是將孩子轉至別家照護機構。

案例二

弟弟是智障者,很不幸的,小孩也是。三兄弟當中俊雄排行老二,父親已經過世,並留下每位兄弟一人一間房子,父親認為三弟不會管理財產,於是將三弟的房子過戶給大哥保管,並要求大哥負起照顧三弟的重任。很不幸的,大哥生意失敗,除自己的房子外,連三弟的房子也一併賠了積欠的債務,最後落到三弟還是必須由俊雄來照顧。

捐款給機構並不可靠,用親情的約束還是有風險。在國內財務規劃相關制度尚未完善建立之前,類似的案例,隨時會發生在我們周圍,智障者仍然是無辜的受害人。那麼到底以什麼方式照顧心智障礙者(智障者、自閉症、精神病患、失智症老人、植物人)最好?委託其兄弟姊妹或其他親人?若這些人以後因事業、債務或家庭無法繼續照顧心智障礙者時怎麼辦?那委託機構如何,您會不會擔心機構之素質?那為心智障礙者留一筆財產好嗎?可是心智障礙者會不會管理、使用該筆財產呢?一連串的問題讓人無法喘息,到底有沒有其他比較妥當之方法呢?

基於此,家長總會經濟安全小組開始尋找幫我們的孩子作好財務規劃的方法,不過綜觀目前之法令及制度,顯然信託是可以使用的方法之一。

二、信託是什麼

所謂信託就是財產所有人也就是委託人,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指示其依約定方式管理、及使用信託財產,將財產收益或本金移轉給受益人,此時信託財產雖然名義上是屬於受託人所有,但事實上係與受託人之財產分開獨立,受託人只能依信託意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同時因信託財產此時名義上的所有人是受託人,並非委託人,故委託人之債權人不能對該財產為強制執行,再加上信託有法院之監督,委託人亦可指定信託監察人監督,對於受益人之保護可謂甚為週全,不用擔心該財產會被挪做他用,也不用擔心日後其他親人之反目爭產,我們認為可以建議給所有心智障礙者的家人參考。

三、成立信託的基本要件釋疑及應注意事項

1、成立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

信託得以契約或遺囑的方式為之,差別在於前者為契約行為,後者為單獨行為;前者於簽訂時即生效,後者於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在稅賦問題上也有些許差異,前者之信託財產若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又如果是屬於他益信託(信託受益人非委託人本人)時,則會產生贈與稅(詳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後者則信託財產屬於遺產,會產生遺產稅之稅賦(詳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心智障礙者親人可斟酌自己的情形,決定以契約或遺囑之方式為之,但無論如何,盡可能每年審視該契約或遺囑有無應修改之處,以因應當時或以後的需要。

2、委託人

提供信託財產的人稱為委託人,故若信託財產原來就在心智障礙者名下,例如:父母為其心智障礙兒在銀行開戶存款,每年存入新台幣100萬元,等累積至1,000萬元時,即為其辦理信託。此時之委託人應係該心智障礙兒(兼受益人),而非其父母,因為信託財產係心智障礙者所有;又,此時屬於自益信託,無任何稅賦問題。

若信託財產是父母所提供,則父母是委託人,此時因受益人是心智障礙者, 屬於他益信託,有贈與稅之問題。若信託財產是保險金,則視其種類決定誰為委託人,例如:死亡保險金之受益人是心智障礙者,則以其為委託人;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是被保險人自己,則以被保險人為委託人;以此類推。

3、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注重其公示性,以彰顯其信託之性質,因此,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例如:不動產,應為信託登記;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例如:銀行存單,應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以股票或公司債為信託者,尚應通知發行公司,俾發行公司明瞭其為信託財產。至於現金,則應要求受託人在銀行開立信託專戶存放之。

若以保險金為信託財產,則應於保單中列明受託人在銀行之信託專戶帳號,並要求保險公司直接將保險金匯入該帳號。

至於信託財產要多少才足夠,則應視信託目的而定。若信託目的係為照顧心智障礙者,則應斟酌其可能存活之年歲及可能需要之費用計算之。若經計算後,發現目前現有財產不足支應信託所需之財產,則可考慮以保險金替代或補充之。

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可在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明定,並可將變更管理或處分方法之條件訂明,例如: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以定期儲蓄存款方式存放於銀行,以其利息支應受益人每月或不定期之花費,惟於必要時,得經信託監察人之書面同意後,變更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

4、受託人

受託人係受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人。受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若為自然人則有信託法第21條「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等消極性身分限制﹔如果是法人,則需受信託業法的規範,由財政部核准設立,並審核其信託產品。信託業法於89年7月23日正式實施,使得信託業的經營有了明確的規範。

以個人為受託人者,該個人不能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破產人,必須為心智健全且財務狀況良好之成年人。受託人可不只一人,每一受託人擔任之職務可以不同,悉憑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之約定。當數人為受託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其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其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

受託人應定期向委託人及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之處理情況,並交付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這些在成立信託時均得訂明或為更詳細之要求。受託人是否需要報酬,完全依委託人與受託人之協議。若有報酬,應多少始適當,可依信託事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多寡酌定之,並無一定之標準。若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任一信託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若受託人因生老病死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擔任,或遺囑信託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無法擔任受託人,此時應如何因應,可在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訂明,例如:指定某人為繼任人選,或要求信託監察人指定繼任人選。

五、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之任務,依信託法之規定,係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換言之,信託監察人之首要工作,係保障受益人之權益,使受託人能確實依信託本旨履行,以達成信託之目的。惟就為心智障礙者成立之信託而言,信託監察人之任務顯然還可以再增強,例如:要求信託監察人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心智障礙者,以確實掌握心智障礙者之生活、教育、醫療或其他方面,是否符合當初信託所要求之品質,並於必要時加以改善。

信託監察人得為法人或自然人,若為自然人,則不能是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破產人。鑑於心智障礙者之特殊性,似以心智障礙者家長團體較能了解心智障礙者之需要,並為其爭取福利,以上述舉例而言,若由心智障礙者家長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其就能派遣社工員前往心智障礙者所在處所,了解情形並反映改善意見。

信託監察人得為一人或多人,可分別擔任不同之任務,例如:一人負責監督受託人,一人負責確保受益人之生活、教育或醫療等方面之品質。

委託人可於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訂明誰是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並可訂明信託監察人解任或辭任時其繼任人選之選任方法,以應必要時所需,否則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

信託監察人是否需要報酬,由委託人於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訂明,當然委託人亦可與信託監察人協議定之。關於報酬之多寡,同受託人之斟酌方式。

6、剩餘財產之處理

當受益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時,對於剩餘之信託財產如何處理,可預先在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訂明,例如:將之返還委託人或交給其他親人,或將之捐給慈善機構等。若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對此未約定,則依信託法之規定,由下列順序之人取得剩餘之信託財產。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前者表示剩餘財產屬於受益人之遺產,後者表示剩餘財產乃委託人之遺產。

7、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

在他益信託,即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情形,委託人得於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中,約定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之條件,否則信託成立後,除非經受益人之同意,委託人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

在自益信託,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屬於同一人之情形,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此時,若受益人是心智障礙者,可於信託中約定非經信託監察人之同意不得終止信託,以預防信託被受益人之監護人不當終止之情形發生。

若信託係由委託人及受益人共同享有,則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四、信託行為所牽涉的稅賦有哪些?怎麼計算?

讓我們以一個實際的家庭來模擬。假設甲為父親,乙為母親,丙為心智障礙者,丁為丙之妹妹,戊為財產信託之受託人。信託財產則有以下七種形式。(以下稅賦計算方式,依據財政部所提信託相關稅法修正草案計算)

1. 甲將一千萬現金信託移轉給戊,約定在丙之有生之年以此財產及其孳息支應丙之所需,包括丙之教育、生活、醫療、安養、訓練、休閒等所需,一但丙去世則將剩餘財產移轉給丁?

2. 同上例,但將信託財產改為房屋,並約定先以該房屋之租金支應丙之所需,當不敷使用時,則將房屋出售,以其所得繼續充作信託財產?

3. 同上例,但將房屋賣價一半指定投資於證券,一半存放銀行?

4. 若信託財產為土地,則在2之情形又如何?

5. 若信託財產為證券呢?

6. 若信託財產為甲之死亡及殘廢保險金呢?

7. 在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情形,若其出租之所得足以支付丙之所需,則再丙死亡後移轉給丁時有無稅賦?若移轉給公益法人呢?

稅賦課徵方式如下:

狀況一、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條文第三條之二規定,他益信託於信託成立時,其信託利益應課徵贈與稅。此例中丙及丁兩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贈與稅額計算如下:

10,000,000-1,000,000(免稅額)=9,000,000(課稅贈與淨額)

9,000,000×27﹪(邊際稅率)-985,000(累進金額)=1,445,000

(若分別按定期定額及剩餘財產折現,期現值亦為10,000,000)

信託期間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就本例而言,若以現金一千萬存入銀行孳息,依目前規定每年利息270,000以下者免所得稅,超出部分應併入受益人之綜合所得稅總額,依累進稅率課稅。

剩餘財產移轉予丁時,因信託關係消減,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信託財產之移轉,屬形式上之移轉行為,不課徵贈與稅。

狀況二、

本例,贈與稅之計算係依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非房屋之市價),假設信託契約成立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3,000,000(全部信託利益,委託人均未保留):

3,000,000×90﹪=2,700,000

2,700,000-1,000,000=1,700,000

1,700,000×9﹪-63,000=90,000

信託財產(房屋)於出售時,應課徵所得稅,依售價減除必要成本、費用,計算繳納所得稅,或者按財政部部頒標準繳納(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2﹪~28﹪之間)。

狀況三、

延上例,但將房屋賣價一半指定投資於證券,一半存放於銀行。

l 贈與稅之部分(信託契約成立時),假設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000,000

3,000,000×90﹪(受益比率)=2,700,000

2,700,000-1,000,000=1,700,000

1,700,000×9﹪-63,000=90,000(贈與稅額)

l 房屋變價時同上例。

l 投資於上市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每次賣出應課徵賣出價款千分之三之證券交易稅。上市公司配發之股利,併入受益人綜合所得稅課徵,存放於銀行部分之孳息,超出270,000之部分,併入受益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同例一之說明。

狀況四、

信託財產為土地時,贈與稅之部分,土地係按公告現值計算:

l 假設該筆信託土地,於信託契約成立時,公告現值為5,000,000,贈與稅計算如下:

5,000,000×90﹪(丙之受益比率)=4,500,000

4,500,000-1,000,000(免稅額)=3,500,000

3,500,000×12﹪-147,000=273,000(贈與稅額)

l 戊將信託土地出售時,依土地稅法修正草案第五條之二規定「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價移轉所有權,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狀況五、

若信託財產為證券,則贈與稅之計算,有價證券已上市或上櫃,依信託契約成立日證券之收盤價估定;未上市或上櫃之股票,以信託契約成立日,該公司資產金額估定之,於同前述贈與稅累進稅率核課。

狀況六、

在以甲之死亡及殘廢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之情況下:

死亡保險金部分:

l 甲尚健在時成立信託契約,因無保險事故發生,亦不可預期其發生之可能性,故無保險金之請求權(課稅要件不成立),亦不發生課稅問題。

l 若甲死亡時,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不必課徵遺產稅。

l 丙為甲之保險給付受益人,若信託契約可以以丙為委託人及受益人,信託財產為該保險金,有效成立為自益信託,此自益信託不在贈與稅課徵範圍。

殘廢保險金之部分:

l 殘廢保險金,原則上某甲即為保險受益人(傷害等級2~6級),其受領之殘廢保險金,免納所得稅。

l 以甲為委任人,成立信託契約時,依遺產贈與稅法修正草案第五條之一:他益信託,應課徵贈與稅。其計算同例一。

狀況七、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受益人(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故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丙、丁兩人時,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未保留任何權利,故應於契約成立時,就信託之財產課徵贈與稅,已如例三所述。丙死亡後,移轉給丁,不必課徵贈與稅,惟依修正契約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應課徵契稅。

若信託契約約定受益人為丙及公益法人,則丙之受益比率應課徵贈與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予公益法人時,應課徵契稅。

因此,我們認為一般受薪家庭,如果無法一下子提撥大筆金額為信託財產,則狀況六的情形,以家中主要經濟生產者為被保險人,並以心智障礙孩子為保險金發生時的受益人,不失為一個相當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因為一來,保費的給付可以扣抵綜所稅,保險金的發生又可以避掉贈與的問題。

五、目前總會爭取建立信託制度所做的努力

(一) 在財政主管單位部分:

總會除積極遊說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盡速將信託業法通過外,並針對目前所提出的信託業法作體檢,並提出三點本會建議。另外,為鼓勵心智障礙者家庭及早為孩子做好財務規劃,並配合總會在綜合所得稅法和贈與及遺產稅法的修正,我們針對財政部所提七個信託相關稅法中的贈與及遺產稅法第三章第二十條也建議增列第八款。

(二) 在社政主管單位部分:

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訂通過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後段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建立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制度。但政府應如何為身心障礙者建立信託制度,而又不破壞信託屬私法之特性,卻因政府機關之參與,使得信託制度能為身心障礙者發揮管理財產之功能,以間接提供與維持身心障礙者一合理之生活水準,政府所扮演之角色可以更為積極。我們認為政府應扮演一「協助」之角色。即協助身心障礙者設立一信託基金會,藉由信託基金會來推動信託事務,使信託制度得以形成與建立。

現階段我們認為在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吃緊,及社政單位人員編制不足的行況下,內政部要協助推動並健全信託制度,在未能編列預算成立基金會的同時,可以暫時以方案形式補助民間單位,籌組以下委員會,逐步進行相關業務之推展:

1. 諮詢委員會:負責解決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有關信託之問題。

2. 法律委員會:負責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有關信託法律問題(如契約的簽訂)之解決。

3. 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某些法人機構擔當受託人及信託監察人之適格性。並調查受託法人機構的信用狀況,定期做出評鑑報告。

六、結論:

  由信託法之精神與目的可知,信託對身心障礙者而言.可協助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管理及運用財產,而增加其財產之價值及收益,使得身心障礙者日後之生活有完善的規劃與保障,而得到一完整之照顧。亦可避免社會資源之浪費,減少社會問題及減輕政府之負擔,於個人及社會皆有助益。故立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三讀通過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其中明定須為身心障礙者建立信託制度,其目的即在利用信託為身心障礙者謀一最大之利益。

(本文由智障者家長總會提供)

匿名
柚子媽 2006-09-18 13:45:32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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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信託--愛,不留遺憾

善用信託--愛,不留遺憾

信託商業公會/提供

前言:一般都以為既然保了險,不幸發生事故,受益人應該可得到理賠與保障,事實上不盡然。最常見的狀況是,父母病故或意外身亡,雖有保險理賠金,但父母已無法支配來照顧未成年子女,子女的監護人是否能保管善用保險金,也充滿變數。理財專家提出的新觀念是-保險金交付信託。

保險加信託,等於「雙保險」

張太太是一位單親媽媽,先生去世後便獨自撫養一個10歲的小女兒,前些日子進行健康檢查,不幸發現患有末期癌症,雖早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數百萬元的保險,但仍不免擔心,女兒年紀尚小,如何正確地運用這突如其來的一大筆錢呢?

陳健誠年約40歲,早年與妻子離婚後,便獨力撫養兩個小孩,在長年努力工作下,稱得上事業有成。因工作關係常常需要搭機到世界各地,雖然已經買了保險,但擔心萬一發生事故的話,一雙子女的監護權依法將歸於親生母親,前妻如果沒有妥善處理保險金的話,二個未成年子女未來的生活問題該怎麼辦?

其實,以上的問題現在都有適當的解決之道,那就是保險金信託,它最主要的特色就是將「保險」與「信託」結合,避免事故發生後,保險金被法定監護人不當挪用,或是被遺族不當管理,而無法落實保障子女生活的目的。保險金信託運作的方式是,要保人投保後與保險公司約定,在保險契約上註明,一旦事故發生,保險金隨即撥到信託機構的信託專戶中,信託機構則根據與客戶簽訂的信託契約內容,將保險金運用在債券、基金或定存等低風險的投資工具中,之後再逐年或定期把信託收益交給受益人,也就是被保險人的子女。

以張太太的例子而言,她可先協助女兒與信託業者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向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手續,並且跟信託業者約定好保險金運用管理的方式,而當保險事故發生後,身故保險金就直接匯入信託專戶,受益人即可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每月或定期領一筆固定金額做為生活費,而到信託期滿之後,又可再領一筆金額,可做為創業、結婚或出國之用,來達成其想照顧兒女的心願。

信託、保險、基金 三合一新結合

除此之外,目前還有業者提出三合一的信託業務,就是將保險結合基金與信託。做法就是父母每個月為子女投資基金,並投保壽險及意外險,同時也跟信託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將基金的本金、收益以及保險金交付信託,在子女成年之前,定期交付一定金額給他,等成年之後又可再領一筆錢。這對於父母來說,在簽訂信託契約前,並不需要先準備一筆財產交付信託,而且只要每年所購買的基金在一百萬元以下,還可免課贈與稅。

最後要特別說明的是,每家信託業者所辦理的保險金信託業務、給付方式、投資標的、投資限制等都不盡相同,所以在選擇信託業者時務必要先清楚本身的需求以及財務能力,與業者溝通之後才能簽訂一個真正適合自己的保險金信託契約。

金錢或不動產,適合交付信託照顧子女

天下父母心,提供子女良好的成長環境,是為人父母時刻在關切的事情。除了利用保險金交付信託保障子女未來生活外,父母還可透過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託,幫子女完善規劃升學、出國、創業、結婚、購屋等人生各階段資金需求。

舉例來說:陳先生夫婦兩人都有工作,並育有一個15歲的兒子,目前經濟狀況尚可自給自足,夫妻兩人希望能在兒子未來留學、創業、或是結婚的時候,能給予金錢上的實質幫助,但不知該如何有效地規劃資金才好,這種情況,就適合做金錢的信託。

又如:王老先生為某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但由於本身年事已高,再加上自己孩子都已成年,故想將部份公司股票轉給他,但王老先生想節省一部分的贈與稅,更重要是希望可以繼續握有公司的所有權,此時,信託也可幫上大忙。

金錢信託 做法簡單

以前上述問題頗感棘手,現在信託法成立之後,都可以透過信託機制來獲得解決。上述陳姓夫婦,他們可以撥出一筆金額委託信託業成立「子女教育及創業信託」,約定15年後,等子女年滿30歲之後再將信託本金交給他,信託財產的孳息則給自己(這是一種本金他益,孳息自益的信託方式),並可同時約定在未來的5年中,每年再追加100萬的信託資金,以滿足未來留學、結婚或創業所需。依信託契約的內容,信託期間如果遇到需要出國深造的話,則由信託業提撥200萬元作為留學基金,若結婚時則撥300萬元做為購屋資金。除此之外,陳先生本人每半年還可領一筆由信託業代為管理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可謂一舉兩得。

股票、債券 可交付信託

而以王老先生來講,他們的情況可以用「股票信託」來解決。王老先生可與信託業簽訂有價證券信託契約,透過信託的方式,將股利分年贈與小孩,自己則保留所有的股票(這是一種「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方式)。如此一來,不但可以節省贈與稅的支出,同時也可繼續掌控公司的所有權。

房屋土地等不動產 也可信託

除了金錢與有價證券信託之外,不動產也可以交付信託,舉例來講,林先生今年已50歲,自開始工作以來,所賺的錢除了日常開銷之外,都存起來買房子,故現在除了有一間自住的房子之外,還有一間店面用來收租金,而目前林先生開始規劃名下房子該如何移轉給小孩,這時候就可以嘗試將不動產交付信託。如果將店面成立不動產信託,規劃在信託結束後將店面移轉給子女,不但在信託期間仍可由信託專戶中領取租金,而且在信託期間林先生對店面仍有掌控權,對林先生來講算是多了一個保障。

當然,以上述的例子而言,都是針對個別的需要去設計信託契約的內容,若消費者有機會要成立信託的話,可將本身的需求告知信託業者(目前皆為銀行),要求信託業者為自己量身訂作一個合適的契約,如此才能真正發揮信託的效用。

財產信託,可以做更好的稅務規劃

 信託制度的運用範圍相當廣泛,除了保險金信託之外,利用「財產信託」進行養老規劃及稅務規劃的人,也愈來愈普及了。不少父母都希望為孩子的將來做準備,逐年在100萬元的免贈與稅額度內將財產分批移轉給小孩,但又擔心小孩太早擁有財產、揮霍無度,此時即可透過信託的機制來有效防範此問題,例如於信託契約中約定,須等小孩拿到碩士學位後,才將財產移轉給子女,如此一來,在小孩心智未成熟前,父母對該財產仍有掌控權,而且又有節稅的效果。

信託小檔案

民事信託V.S營業信託

信託,是一種須移轉財產的管理制度,因此辦理信託需要深思熟慮、審慎評估,其中包括受託人的選擇。依法受託人分兩種,一為信託業者(目前皆是銀行信託部),稱為營業信託。另一種為個人(例如:親屬、朋友、律師),稱為民事信託。

民事信託(個人),受信託法約束,監督機關為法院;營業信託(銀行),則受信託法、信託業法、其他相關規範之約束,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較之下,營業信託,管理約束加倍嚴謹,對委託民眾更有保障。

所以,除非個人狀況特殊,絕大多數民眾都會選擇營業信託做財產規劃,銀行也因應需求,不斷研發各種信託項目供選擇,甚至可替個人量身訂做,故營業信託已形成信託的主流。

信託公會的連結網址

http://www.trust.org.tw/3104trust.php 營業信託 民事信託

1.受託人性質 信託業者(銀行信託部) 個人

2.法律效果 信託法+信託業法+相關規範 信託法

3.監督之主管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院

轉貼【2004/11/09 聯合線上業務部】 @ http://udn.com

通通打包~tks^^

廷兒與雯子
彥廷媽媽 2006-09-19 17:30:36 #9F
 

謝了,非常需要,帶走也~~

可軒媽媽
可軒媽媽 2006-09-22 15:38:33 #10F
 

柚子媽:

謝謝...打包帶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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